■按(080410):南韓首爾市擬立法將狗列為食用家畜,引得台灣的動物保護團體(我認為是戒殺宗教團體在主導)一陣撻伐,甚至發起「一人一信,阻止韓國開放吃狗肉」的活動。

我養狗,我不(選擇)吃狗,就某種定義來說,也算是愛狗人士,但我無法同意一個政府(如台灣)立法禁止人民的食物選擇,更甚者,以一種特定的文明的「高度」(進化程度?),要求另一個國家或族群不吃某種動物。

台灣的《動物保護法》,實質上已禁止人民吃狗,但虐狗新聞不斷,可見「立法」從來不是問題,「禁止」更非對策,要達成戒殺宗教團體「護生」的目標,應該從「法律的執行」和「管理」上著手。

本文原發表於2005年6月21日。

科學家發現,早在一萬四千年前左右,狗就可能走入人類的生活。今天我們仍然可以在非洲的「採集—狩獵」族群中,看見人狗共同生活的原貌——狗在人類聚落中擔任警戒、輔助狩獵、清道夫(撿食人類吃剩的食物)的角色。

因為狗的體型較牛、羊小,又為肉食性動物(食肉目犬科),在生物質量轉變上的不經濟(一般而言,肉食性動物的飼料成本比草食性動物高),讓狗很少出現在人類的菜單上,狗成為「人類最好的朋友」。少數(?)的例外發生在東亞、歐洲、美洲、大洋洲和非洲(詳見維基百科:狗肉菜餚),各地的人因為不同的理由(如饑荒)把「最好的朋友」拿來祭五臟廟,其中,在中國的東北、廣東、廣西一帶,更發展出所謂香肉(狗肉)的美食文化。例如最近我在部落格上讀到的《奇食記事》,又如廣州「陽光香肉」店的「陽光香肉全宴」(秘製白切狗、古法焗狗腦、養顏狗汁蛋等等「寫實」的菜名)。

作為漢文化東移的「美麗之島」,台灣也有一群人喜歡吃狗肉,小時候住家的對面,就開了一家香肉店。時常看到香肉店老闆在店門口屠狗的血腥畫面,他會劃破狗隻的喉嚨放血,再以滾水燙皮去毛,記得有一次,我看見一隻放血中的狗兒,喉頭破了一個血洞,還掙扎地抬起頭來(也許在想:「為什麼會這樣?」)。

所謂見怪不怪,狗肉和雞鴨牛羊一樣,出現在小時候的菜單上,特別是冬天寒冷的時候,父親偶爾會領著一家大小到香肉店吃上一鍋狗肉的火鍋,我覺得滋味很好。但是,即使是當時(民國六、七十年),狗肉仍然屬於罕見的食材。不知是主動地還是被動地,上了國中以後,狗終於退出我的菜單,家裡開始養狗作為寵物,父母親的筷子底下也很少出現狗了。

狗在台灣家庭的菜單上消失,似乎是一件自然的事情。首先,狗肉很貴,在台灣沒有專業的養殖場生產肉用的狗隻,流浪狗的數量和品質又不穩定,更別提捕狗時要冒的職業風險;其次,狗肉上火,像薑母鴨一樣,只有冬天才有市場(當年開冷氣還是一種奢侈的行為);最後,現代的狗,正如一萬四千年前的狗,隨時隨地出現在人類的生活場域,晃過來晃過去,對人類搖尾巴、伸舌頭,睜著無辜的大眼睛,嗚咽著:「帶我回家嘛」。此情此景,教人如何忍心下箸?

於是,在 2001 年年初,立法院通過立委王幸男提出的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12 條第 2 項修正案:「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(按:肉用、皮毛用)被宰殺、販賣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。」從此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禁止吃狗的國家,這是「流浪動物保護—戒殺宗教團體」的一大勝利。

但,狗在我的菜單上「自然地」消失了,是否就意味著,我們的國家應該立法禁止其他人吃狗呢?提案立委王幸男的解釋是這樣的(根據王幸男於自由時報的投書):

一、狗是寵物,不是經濟動物。

二、如果要把狗當作經濟動物,業者必須申請肉用狗牧場登記,但是,很抱歉,目前主管單位農委會沒有相關法源。

三、(引自報紙投書)【就立法禁止吃某種動物而言,完全是人「主動的」選擇,也就是,那個國家社會的人都同意不再將某種動物當成「肉用動物」

當台灣立法禁吃狗肉,意味著台灣人認為不應該把狗當成是用來吃的「經濟動物」,不可否認的,完全是選擇性立法,而且是感情作用的。然而,在目前台灣還有人吃狗肉的情況下,禁止食用某種動物的肉,等於剝奪他們的飲食自由,必須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審查:應有保護的公益作為立法目的以及侵害最小性的比例原則

筆者所提出的草案,會從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著手,係考量動物保護法的體系以及避開此類爭議,依照修法內容,並未全面性禁止動物作為「肉食」的來源,僅有寵物類的動物在禁止範圍,這樣的立法想必也通得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查。

歐美人士把狗當成是朋友或是家庭的一分子,因此他們無法接受「吃掉家庭成員」的野蠻行為,是當然解釋不待立法規範的。而台灣大部分的人也從沒有把狗當成是「肉用動物」,根據台灣大學獸醫學系費昌勇教授調查,台北市有 86.4% 的市民認為吃狗肉不適當,有 5.1% 的市民認為適當。因此用立法禁止吃狗肉,已有民意基礎

從立法論的觀點來說,立法禁止吃狗肉,應該跳脫那一種動物可以吃或那一種動物不能吃的爭執,完全著眼於狗兒忠誠、護主的特性,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,吃了牠們良心不安。某種人類在情感價值上認為牠們的角色是夥伴、家人的動物,立法禁止吃牠們的肉,保護的是牠們的「生命權」,而限制的只是少數人的「口腹之欲」,應該不違反過當禁止原則吧!】

就這樣,在台北市的民意基礎上(也就是 86% 的台北市民可以代表整個台灣),藉由法律文字的操弄(避開違憲爭議),台灣的立法院通過實質上禁止吃狗的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12 條修正案,狗正式從台灣民眾的「官方菜單」上消失了。

根據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12 條第 2 項,在立法的授權下,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有心(主張動物解放或吃素),還可以公告更多種「供玩賞、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」為禁止宰殺的「寵物」,例如許多寵物市場上常見的(寵物)兔、(迷你)豬、(迷你)雞、(熱帶)魚等等,「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,吃了牠們良心不安,立法禁止吃牠們的肉,保護的是牠們的生命權,而限制的只是少數人的口腹之欲」,很快地台灣就可以變成一個全民吃素的國家。阿彌陀佛,善哉、善哉!



■延伸閱讀>>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fuhor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